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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的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作出规定,旨在有效避免执法扰企、选择性执法等情况发生,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
据了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初衷是规范、引导企业安全发展,但部分地区安全检查存在频次高、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在执法检查前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次数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和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次数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和6次。
此外,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通知》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不受频次上限限制。目前,有部分地区或行业已经实施了其他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通知》明确这类地区或行业可以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也需要各类企业进一步发挥内生动力,减少对“外因”的依赖,强化“内因”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
《通知》的出台,将通过有效减少执法检查次数的方式,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企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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