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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并遵循强化预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确保质量的原则。
《管理办法》明确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采购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不作为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并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完善、缴纳税收和社保、社会信誉良好等条件。同时,明确了购买范围,即除了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等之外,民政领域的政策研究、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婚姻家庭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公益慈善等领域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购买方式、突出了质量控制、规范了信用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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