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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将《预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原《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自2020年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以来,为高效有序处置地质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按照该办法要求,对原《预案》进行了评估,经过评估,原《预案》在衔接上级预案、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划分、与现行的相关文件要求统一性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对原《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原《预案》的修订对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机制,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案》修订的过程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在《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征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意见,34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反馈意见13条,采纳12条;19个县(市)、区指挥部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其余单位未反馈意见,按照“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处理。2024年11月1日,邀请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了评审,经专家组讨论,一致同意《预案》通过评审。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三、对《预案》修订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预案》编制依据
《预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着眼于地质灾害防范与应对处置进行修订。
(二)《预案》结构
修订后的《预案》共分为12个章节,分别为1总则;2组织体系和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4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5地质灾害速报制度;6应急响应;7职责分工;8应急保障;9后期处置;10预案管理与更新;11奖励与责任追究;12附则。对比原《预案》,在结构和内容上做了部分调整。《预案》总体结构以《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基础,将预案名称由《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改为《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将原《预案》“应急机构与职责”修改为“组织体系和职责”,主要阐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调整至后面章节;将原《预案》“预报预警制度和速报制度”修改为“预防和预警机制”,增加“预防预警行动”“提示性预警”2个条目,在章节内容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巡排查核查、群测群防体系建设、“1262”预报预警制度、应急转移避险工作、值班值守等内容;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分别作为《预案》第四、五部分,单独成一个章节;将“应急响应”章节的“先期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结束”单独成为2个条目,使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更加清晰明了;将原《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单独作为一个章节“7职责分工”,将各成员单位进行分组,并明确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在“8应急保障”中新增“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信息发布”“监督检查”3个条目,将原《预案》“应急资金保障”条目并入“7职责分工”中,同时,在“应急技术保障”条目中增加“人防+技防”、构建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等内容,更加符合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将原《预案》的“预案管理”修改为“预案管理与更新”,增加预案更新相关内容;在“11奖励与责任追究”章节中对符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在“12附则”中增加“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条目,对《预案》中涉及到的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三)关于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调整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职责划入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不再保留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原《预案》的基础上增设常务副指挥长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调整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增设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与原《预案》相比,成员单位由33家调整为34家,其中,“市消防支队”更名为“市消防救援局”,增加4个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档案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能源局;减少3个单位: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铁路轨道局。此次修订对市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进行适当调整,重点调整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应急局的职能职责。
(四)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
对比原《预案》,信息报送主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时限调整为“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报送对象为“市委总值班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灾害及相关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电话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增加重大事件突发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五)关于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分级标准
级别 | 灾情 | 险情 | ||
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人) | 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 | |
特大型 | ≥30(含) | >1000(含) | >1000(含) | >10000(含) |
大型 | 10(含)-30 | 500(含)-1000 | 500(含)-1000 | 5000(含)-10000 |
中型 | 3(含)-10 | 100(含)-500 | 10(含)-100 | 500(含)-5000 |
小型 | <3 | <100 | <10 | <500 |
(六)关于应急响应
延续原《预案》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等级,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对应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在各级应急响应行动中明确了市指挥部的职责,同时对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七)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构,以划分工作组的形式对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进行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将各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
(八)关于《预案》中涉及到的专业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四、《预案》修改后的特点
(一)承接上级部门预案,融合最新文件要求,适应新情况、新形势。《预案》的修订以《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基础,衔接上级预案,在内容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巡排查核查、群测群防体系建设、“1262”预报预警制度、应急转移避险工作、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等,更加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的形势与要求。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形成闭环,更加实用。《预案》从应急准备保障、日常工作、值班值守、信息收集、工作调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修订,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闭环,增强了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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