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871-67327601
投稿:yn_ser@163.co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20〕50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5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境内(含托管区范围)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处置。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昆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 单 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昆明警备区、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昆明供电局、昆明水文水资源局、市档案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能源局、武警昆明支队、市红十字会。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市指挥部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处置能力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处置,向省指挥部提出超出昆明市处置能力的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请求;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完成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承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中型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指挥部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和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并根据档案归属和流向移交相关档案部门;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高、中易发区和受威胁严重的城镇利用1:5万和1:1万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防控方式由“隐患点”防控逐步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加强研究并采用先进技术构建“群测群防、群专并重、人防+技防”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市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隐患点(区)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核查。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职责,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要精准精细抓好预警预报,深化“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切实提升暴雨、强对流天气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气象部门要按照《强降水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开展强降水“1262”递进式预报预警工作,即:提前12小时预报强降水(大于50毫米)落区精细到县,提前6小时、提前2小时预报强降水(大于50毫米)落区精细到乡镇的气象服务产品,并根据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前商定的渠道及时发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的强降水预报预警及时指挥调度,指导有关地方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做好应急避险转移工作。对于地质灾害预警区域范围内的受威胁群众,要坚决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应转快转,严格落实“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和“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晚上风险隐患难以研判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坚决避免犹豫不决、瞻前顾后。同时,要加强避险转移群众的安全管理和生活保障,在安排避险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6.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落实好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严肃工作纪律,时刻保持应急状态。遇到灾(险)情时县(市)区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三)提示性预警
出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Ⅱ级预警时,市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派出联合工作组赴预警所在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防御现场指导。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赴工程活动区做好地质灾害防御驻守指导。当地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理质效的通知》(市委办〔2020〕75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电话:0871-63168125,传真:0871-63131528)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灾害及相关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电话速报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156号)要求,当发生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失踪)的地质灾害,或与地质灾害可能相关的山洪灾害、其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关注度高的紧急突发事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主动获取同级党委政府拟上报的有关信息,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及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二)速报方式
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结合事件发生、调查和处置情况,突发地质灾害速报方式分为:初报、续报、终报3种方式。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要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不准迟报、漏报、瞒报,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三)速报内容
1.初报。按照“先报事后报情”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初核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等情况。
2.续报。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具体起因、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处置进展、存在隐患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发生重大进展和出现重要变化(新增死亡或重伤人员、出现重大险情或威胁、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时,应在第一时间续报。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总结灾害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等情况。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管理、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派出市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管理、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派出市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管理、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管理、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指挥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派出市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市级有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五)先期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六)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七、职责分工
(一)综合协调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中型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和建议,协助完成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局:记录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省有关部门、其他市、县、区支援昆明市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紧急抢险救灾
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昆明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昆明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昆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昆明支队:负责开展受灾群众搜救、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应急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受、管理、分发应急抢险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三)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昆明供电局: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基础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意见;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高速公路建设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救灾需要,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以及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或修复。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文情报预报预警、水文情报预报发布。
市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共享与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有关的地震趋势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四)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五)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武警交通部队及市交通应急力量、铁路专业应急队伍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指挥通信装备、设备和车辆的调配和组网,保障救灾应急通信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指导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
(六)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区物资供应充足,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和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函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终报报市人民政府。
市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帮助和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指导县(市)区各类档案馆依照工作职责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八)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重大救灾项目,配合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资金保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各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相应主管部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统筹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应急时有效投入使用。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按照“人防+技防”、“群专结合、专群并重”的要求,积极推进普适型和立体综合型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提升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能力,显著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州市包县、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四)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电、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七)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九、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要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灾情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十、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参照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实际情况报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适时组织修订。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引发地质灾害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初报表
主办单位:昆明市应急救援协会
咨询电话:0871-67327601 邮箱:yn_ser@163.com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海伦城市广场2座1003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2024042720号-1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2086
Copyright © 2024 昆明市应急救援协会 网站地图
协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