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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负责对企业现场核验、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公告企业及相关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并对本地区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核验。
第六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填报《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核及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说明与上次申请时的变化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资格。
第十二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原则上每1—2年开展1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对本地区的公告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公告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正在申请公告或已公告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于2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五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原公告资格。
第六章 整改
第十九条 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现场核验发现问题的;
(二)经核实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告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公告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公告资格。
第七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1年以上无《规范条件》中相关产品销售业绩的;
(二)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四)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现场核验的;
(六)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
(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对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1.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公告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1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规范公告申请书
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企业可直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对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承诺书。
2.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笔以正楷字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书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核验及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中文名称 | ||||
单位简称 | |||||
公告情况 | 首次申请□ 公告延期□(上次被评为公告企业时间: ) |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报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方式 | 电子邮箱 | ||||
经济类型 | 1.国有□ 2.集体□ 3.民营□ 4.外商投资□ 5.港澳台投资□ 6.其他□: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生产地址 | |||||
申请规范条件 产品类型 | 1.家用灭火器 □ | ||||
近三年经营情况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
资产总计(万元) | |||||
营业收入(万元) | |||||
利润总额(万元) | |||||
占地面积 | 占地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建筑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企业简介 | 不超过500字 | ||||
经营范围 | |||||
企业图片 | (提供3-5张反映企业生产、检测和环境等情况的照片) |
二、企业情况说明
1.基本要求(至少包括《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第三至六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内 容 | 备 注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 提供土地证、房权证有效或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具有良好资信和履约能力 | 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企业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信用中国截图 |
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是 □否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良好信誉 | 提供信用中国个人信用截图(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个人信用关联信息查询) |
近三年财务及纳税状况 | 提供近三年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及其他能证明企业营收的佐证材料 |
近三年涉及《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相关业绩 | 家用灭火器销售量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销售量 |
2.企业布局与选址(至少包括《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第七至八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名 称 | 备 注 |
生产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 | 提供环评报告复印件 |
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 | 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 提供项目批复、行政许可或其他产业政策 |
为安全应急产业园区内企业 | 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3.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至少包括《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第九至十五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名 称 | 备 注 |
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 | 提供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与检测检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1、附表2) |
不低于24个月的产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检验项目表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是否具备自己生产瓶体的能力 (非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无需填写) | □是 □否 如满足,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具备规范化的工艺流程,按照GB/T 19001/ISO 9001等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 提供企业申请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格式见附表3),并提供近三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
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相关培训、继续教育制度 | 提供企业申请产品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清单(格式见附表4),及培训、继续教育制度材料 |
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符合《简易式灭火器》(XF 86) □符合《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 □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 提供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 |
取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 提供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是否在产品标识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 □是 □否 |
是否选择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 | □是 □否 |
是否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 | □是 □否 |
是否推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 □是 □否 |
选择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实践简要描述 | (非必填项) |
是否取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 □是 □否 如满足,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是否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 □是 □否 如满足,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是否牵头或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 □是 □否 如满足,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4.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至少包括《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第十六至十八条的符合性说明)
名 称 | 备 注 |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是 □否 |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是 □否 |
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5.消费者权益保障(至少包括《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第十九至二十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名 称 | 备 注 |
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实施产品应用可追溯管理的简要描述 | (非必填项) |
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知识与相关技能培训,并提供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的简要描述 | (非必填项) |
生产产品质量、使用年限等方面优于现行标准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的简要描述 | (非必填项) |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使用场所(放置位置) | 生产厂家 | 备注 |
附表 2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检验检测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附表 3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附表 4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岗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身份证号 | 备注 |
注:最高管理者、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关键工序操作工、质量控制点操作工等,均应列入此表。
企业名称 | |
申报时间 | |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2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公告企业
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类型 | 是否变更 | 变更前的内容 | 变更后的内容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生产地址 | |||
所属地区或集团 | |||
企业分立 | |||
企业间的兼并或重组 | |||
经营业务 |
注 :公告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地方企业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佐证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提交时间 | |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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